青岛市崂山区出台聚集人才中介机构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奖励办法

来源:汇智崂山2020-12-28 11:27

为加大人才招引力度,加快人才中介机构的聚集,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发挥人才中介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才引智、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4 号)、《关于促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5〕3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崂山区实际,制定《崂山区聚集人才中介机构  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奖励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崂山区注册、纳税、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主营业务为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下同)。

1、知名机构入驻奖励

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和近 3 年内获得国家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或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新迁入崂山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推介知名机构奖励

单位和个人推介引进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入驻崂山区的,按照知名机构入驻奖励金额的5%给予推介单位或个人奖励。机构自主入驻的,奖励资金给予机构主要负责人。

3、经济贡献奖励

自2020年度起:

1. 对未纳入崂山区规上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的机构,按照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2.对纳入崂山区规上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的机构,若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实现同比增长的,则按其上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区级经济贡献增量的80%给予奖励;若当年区级经济贡献未实现同比增长的,则按其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享受经济贡献奖励政策的时间不超过5年。

4、经营场所补贴

自 2020 年度起:

1.对未纳入崂山区规上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的机构,按照其当年营业收入每满500万元补贴1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补贴。

2. 对纳入崂山区规上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的机构,按照其当年 营业收入每满1000万元补贴3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营场所补贴。

经营场所补贴每年度不超过60万元,享受经营场所补贴政策的时间不超过5年。

每年度经济贡献奖励和经营场所补贴合计不超过该机构当年的区级经济贡献。

5、促进就业奖励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崂山区人社部门搭建的服务平台为本区用人单位解决用工,或帮助本区重点群体实现就业的,给予促进就业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6、创建品牌奖励

1.对首次上榜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和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崂山区政府审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

解释说明

1、 进一步加大采购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机制。崂山区内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的部门以及街道在招商洽谈时,应建立辖区内规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招商项目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

2、 对重大项目或重点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扶持政策。

3、本办法与崂山区普惠政策中的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对同一机构、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各级、各类资金支持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机构或个人自行承担。

4、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承诺在崂山区经营、纳税,且主营业务在崂山区实现。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崂山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