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政策解读

来源:2020-09-27 12:42

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

二、核心内容:企业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依据备案的评价方案,选择符合企业实际的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自主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评价。对自主评价合格的职工,由企业自行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颁发技能等级证书的合格人员信息纳入全省技能人才数据库,享受相关待遇。

三、享受条件

(一)自主评价的范围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二)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规范管理;

2.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3.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技能含量高,且与本单位业务直接相关;

4.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有稳定的经费保障;

5.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

6.自主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四、办理程序、所需材料

(一)办理程序:符合自主评价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评估、公示后,公布技能人才之主评价企业目录。经备案后,企业按照备案方案进行自主评价,自行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申报材料

1.《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

2.《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方案》;

3.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人员破格申报条件;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拟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