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2020-09-27 12:42

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是指对省内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项目研究择优支持。申报项目应为原创性、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课题研究,选题范围紧密结合山东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重点领域及方向,聚焦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海洋强省建设、乡村振兴等重大发展战略,具有较大的理论创新意义和较好的市场应用转化前景。省博士后创新项目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10%左右的比例进行择优资助,项目分三个等次,一等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项目资助3万元。

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指结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或省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地,聚焦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性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择优遴选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争取加速培养一批国际一流的创新型人才。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每年遴选一定数量人选,每人资助40万元,分两年拨付。

省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是指对在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科学研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生活补贴;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每年5万元,在站时间每满1年申领1次,最长补贴3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到企业工作的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5万元。

三、申报条件

1、申请省博士后创新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批准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办结进站手续并通过开题答辩。

2)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项目,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以及海外留学博士身份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承担的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优先资助。

2、申请省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国籍,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获得博士学位3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其中,海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和当年度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优先。

3)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学术道德。

4)入选者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已初步选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与合作导师商议形成初步研究计划。

3、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人员生活补贴申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

2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申报时已办理完成进站手续且在站时间(或距上次申领)满1年。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留(来)鲁到企业工作的一次性补贴申请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博士毕业学校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含省外)正常出站,申报时已办理完成期满出站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到企业工作是指:期满出站后12个月内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关系合同,全职在岗工作且申报时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对到乡村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放宽博士毕业学校条件限制,纳入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予以资助。

四、申办程序

省博士后各项目类别的申报审批,一般应按照个人或设站(基地)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集中公示、发文公布的程序执行。具体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当年度发布的通知要求为准。

项目申报。申报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支持项目,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向所在博士后站(基地)设站(基地)单位提出申请,统一由设站(基地)单位按程序申报。申报给予设站(基地)单位的经费支持项目,由设站(基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申报。设站(基地)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隶属关系,对本单位负责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支持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审推荐意见,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评审论证。每年9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程序对初审推荐的材料信息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或实地评估,研究确定资助人选或资助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资助名单,资助经费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拨付个人或单位。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后资助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