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政策解读

来源:2020-09-27 12:42

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有关问题

一、文件名称: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同时,根据国家精神,结合前期转移接续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对省内跨市转移涉及相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

三、享受人群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求的人员。

四、政策要点

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相关政策,转发各地执行,对于省内跨市的转移接续相关问题,提出:

(一)关于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问题。对省内跨市的转移接续相关问题,应参照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199811日之前的缴费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对于重复领取养老金问题的处理,要由参保人与社保经办机构协商确定。对于不能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各个发放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可自行沟通,暂保留最高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协商一致后,再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对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转地方后再次转移的,统筹基金的转移,统一按《暂行办法》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统筹基金按缴费工资的12%计算转移。

(五)城镇企业成建制省内跨市转移问题。省政府提出要求的,按省政府的要求办理;省政府未做明确规定的,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相关市可以相互协商,确定相关事宜。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