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要点汇编(青年人才篇)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09-25 19:53

(一)青年人才

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

扩大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规模,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简化引进人选评审程序,采取“通讯评审+综合论证”方式直接遴选产生泰山学者青年专家人选。大力引进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博士、有正式教学科研职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青年学者,对35岁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的,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方式,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

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以及在本领域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优秀青年人才进行招聘。

对通过“青优计划”引进,且与事业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合同的全球TOP200高校或全球自然指数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毕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以及在本领域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优秀青年人才,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3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相关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青年人才国际化培养计划

每年资助5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研究人员)、科技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国外进修,其中,包括教育系统200名左右和非教育系统300名左右;访问学者计划中的高级医疗卫生人才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高级科研人才访学计划和高级技能名师访学计划,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3万元;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中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和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不含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0万元,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5万元;政府高级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包含高级财经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财经管理部门人员),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5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山东省促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实施方案》(鲁教研字〔2017〕5号),《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6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研究生处:0531—81676796

省教育厅国际处:0531—8167680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

团队分为研究型、技术技能型、文化创作型和社会服务型,团队建设期3年。研究型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有突出的原创性成果,核心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不少于6人,其中新引进不少于3人,最高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技术技能型、文化创作型和社会服务型团队带头人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突出的代表性成果,核心成员不少于6人,其中新引进人员不少于2人,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期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团队,可择优推荐人选,授予“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学者”称号,优秀等次团队,可发放奖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合格等次团队可发放奖金最多不超过30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高等学校青年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鲁教人字﹝2019﹞6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

利用5年左右时间,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派1000名左右优秀青年博士,到提出需求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挂职服务一年,挂职岗位一般为科技副总、总经理助理、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助理、技术顾问等,由接收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挂职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资福利不变。(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

每年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应届或新近毕业的优秀博士,专项资助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省财政给予每人两年40万元的资助,其中25万元为博士后日常经费,15万元为科研经费。(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

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补贴3年15万元;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省博士后创新项目

择优支持省内在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创新项目研究。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总数10%左右的比例进行择优资助,项目分三个等次,一等项目资助10万元,二等项目资助5万元,三等项目资助3万元。(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博士后职称评审

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省外博士后落户政策

省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退)站后,可直接凭全国或其他省(区、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落户证明材料,到落户所在地按照规定办理落户。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户口。(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

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资助12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山东省促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实施方案》(鲁教研字〔2017〕5号),《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6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研究生处:0531—81676796

省教育厅国际处:0531—8167680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在读博士学术交流

每年资助相关专业100名左右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研修、100名左右在读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在读博士研究生出国研修,期限为6个月的,资助5万元;期限为12个月的,资助10万元。在读博士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项目,会期一般为一周,资助不超过1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山东省促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实施方案》(鲁教研字〔2017〕5号),《山东省非教育系统政府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6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研究生处:0531—81676796

省教育厅国际处:0531—8167680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二)留学回国人才

留学人员职称评审

从海外引进的青年人才,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

每两年评选一次,主要授予有在国(境)外留学经历、回国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省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奖牌,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金。(政策来源:《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评选表彰办法》(鲁政办发〔2012〕7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重点针对处于初始创办阶段,待转化技术项目创新性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且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入选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政策来源:《关于支持留学人员来鲁创业的意见》(鲁办发〔2013〕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留学人员创办小微企业

留学人员在我省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本人可申请最高额度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保险与担保处:0531—86061678

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免税

学成后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年的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内凭有效出入境证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手续。(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0532—82955579

济南海关监管通关处:0531—68696116

留学人员子女入学服务

海外归国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当地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优先协调办理入学手续,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对于海外留学归国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国际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当地教育部门要负责协调入学;按照“一事一议”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根据相关规定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安排入学。(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服务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处函〔2018〕13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531—81916516

(三)人才服务

落户服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省内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0531—85123331

配偶就业服务

省级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特聘等方式聘用。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和引进博士的配偶工作安置,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引进单位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或人员控制总量内妥善安置;为企业人员的,由引进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子女入学服务

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协调安排就读学校。(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531—81916516

医疗保健服务

1、将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纳入省市保健范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保健局:0531—67873091

2、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可免费进入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享受在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享受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在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码头、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车、船)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编制管理

全职引进到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0531—860624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社保服务

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中心:0531—81915838

出入境服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0532—82955579

济南海关监管通关处:0531—68696116

人才安居工程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来我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531—87087032

金融服务

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二)高层次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0531—86167229

资本项目管理处0531—86167605

山东银保监局人事处:0531—86193716

税收服务

1、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2、省级人才工程中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为省政府科技奖金。高层次人才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82669115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3、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0531—85656223

4、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5、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薪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