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要点汇编(技能人才篇)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09-25 19:50


(一)技能人才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4年。管理期内,省财政对入选的每名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的经费资助。其中,20万元为人才津贴,作为省政府科技奖金,每年拨付5万元,直接拨付给本人,主要用于改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等。20万元为团队资助经费,每年拨付5万元,拨付给用人单位,由领军人才支配使用,主要用于技术革新、技能攻关、技术交流、人才培养等。在用人单位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按技师工作站支持政策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资助;用人单位已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除已享受技师工作站支持政策外,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经费补助,资助(补助)经费拨付给用人单位,专项用于技师工作站等建设。管理期内,用人单位给予每位领军人才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支持,遴选配备若干名高技能人才,组成年龄、知识、技能结构合理的团队,并在工作环境条件方面提供支持和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处人才开发处:0531—86198051

齐鲁首席技师

齐鲁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齐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齐鲁首席技师纳入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部分齐鲁首席技师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用人单位对齐鲁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齐鲁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设区的市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齐鲁首席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齐鲁首席技师带薪休假。齐鲁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政策来源:《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处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

山东省技术能手

山东省技术能手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次控制在200人左右,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政策来源:《山东省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鲁劳社〔2002〕3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处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5

世界技能大赛选手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齐鲁首席技师”;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的选手,可直接晋升为高级技师并破格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对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认定为当年度“山东省技术能手”,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的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给予8000元奖金;对获得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1、2、3名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和2000元奖励。(政策来源:《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0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5

技工院校教师

加大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引进力度,逐步提高技工院校实习指导教师在师资中的比例,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受学历、教师资格证等条件限制,可直接应聘相应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其中,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招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6名的人员,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机关同意,可采取直接考察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在技工院校系统全面开展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教师可评为“教授”。(政策来源:《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91492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

统筹高技能人才奖励政策,加大奖励力度,在高技能领军人才中每两年选拔10人,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并推荐评选“中华技能大奖”。支持企业培养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予以补助。鼓励企业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率先探索推行关键技术技能岗位持股制度,允许对高技能领军人才采取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鼓励实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等激励办法。(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

技能人才职称评定

建立技能人才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专项能力评价体系,制定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打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资格等限制,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技能人才,可直接破格认定相应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入选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技能类)的,可按规定直接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副高级职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支持企业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并兑现相应待遇。(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

技工院校学生待遇

1、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在校学生),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将补贴标准提高至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政策来源:《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

2、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及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享受相应政策待遇。(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

3、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7〕2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二)人才服务

落户服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省内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0531—85123331

配偶就业服务

省级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特聘等方式聘用。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和引进博士的配偶工作安置,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引进单位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或人员控制总量内妥善安置;为企业人员的,由引进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子女入学服务

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协调安排就读学校。(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531—81916516

医疗保健服务

1、将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纳入省市保健范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保健局:0531—67873091

2、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可免费进入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享受在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享受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在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码头、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车、船)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编制管理

全职引进到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0531—860624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社保服务

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中心:0531—81915838

出入境服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0532—82955579

济南海关监管通关处:0531—68696116

人才安居工程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来我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531—87087032

金融服务

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二)高层次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0531—86167229

资本项目管理处0531—86167605

山东银保监局人事处:0531—86193716

税收服务

1、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2、省级人才工程中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为省政府科技奖金。高层次人才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82669115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3、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0531—85656223

4、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5、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薪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