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要点汇编 (顶尖人才篇)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09-25 19:32

(一)杰出人才

院士

对新增的人事关系在我省或经认定长期在鲁的“两院”院士,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每年拨付科研活动经费30万元,每月发放院士津贴2万元;住房按不低于190平方米安排;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可进行1个月健康疗养并可携1名亲属同行;在我省乘车通过省管范围路桥,免缴过路、过桥费,因公出差时可联系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安排车辆接送。签订聘任协议、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的省外院士,每年拨付科研补助经费10万元,工作期间每月发放院士津贴2万元。每年可举荐引进1名优秀青年人才申报泰山学者青年专家。退休后,原有的公务出差、医疗保健、生活津贴和各项礼遇不变,签订返聘协议并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继续享受省财政科研活动经费支持。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院士作用的若干措施》(鲁组字〔2019〕1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268

院士团队

对仍在科研一线的住鲁院士团队,根据科研规划和绩效评价情况,三年内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科研项目研究;对新当选院士,五年内给予院士所在单位最高300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保障完善新当选院士及其团队科研条件和科研活动。省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省外院士团队开放,鼓励院士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单位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影响力、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两个月的兼职合作院士,在我省实施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省级科技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院士团队围绕我省创新优势领域,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相应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1000万元—300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院士团队牵头整合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打造发挥源头创新引领作用的山东省实验室,省级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支持院士在我省牵头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省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论证支持。鼓励院士为我省举荐引进优秀人才,举荐的海外、省外全职引进人才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可单设名额,采取“通讯评审+综合论证”方式进行遴选。住鲁院士培养团队成员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院士团队50万元—1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院士团队以我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政府奖励,获得特等奖的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鼓励我省单位在海外建设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受聘于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发达国家学术机构院士,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享受全职或兼职院士的相关政策支持。(政策来源:《关于加快集聚院士智力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9〕52号))

责任单位:

省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0531—66777219

“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

1、对符合条件的诺贝尔奖、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含外籍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最高学术机构会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副校长(副院长);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其他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5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创办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政策来源:《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2、对符合条件、全职引进的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带头人;近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首位完成人;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且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首席科学家或技术负责人;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与上述人才水平层次相当的其他领军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人才津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政策来源:《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

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面向国内高层次人才,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等多个项目,中央财政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每人不高于100万元支持,按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不同领域,给予青年拔尖人才每人30万元—240万元不等的支持。省里为各类人选统一配套经费5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国家“万人计划”配套资助标准和拨付渠道的通知》(鲁组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青年拔尖人才)

省委宣传部:0531—51775187(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教学名师)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面向海内外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分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等项目,其中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金;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每月给予3万元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聘期为3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金。(政策来源:《“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

按照自主培养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的标准,从确认到山东工作的下月开始,发放每月500元的省政府补贴。(政策来源:《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面向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三)省级领军人才

泰山学者工程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引进培养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分为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计划、青年专家计划三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5年。省财政5年给予每个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350万元,给予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200万元,给予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100万元,给予每个青年专家支持经费100万元。用人单位均按照1:1配套支持。(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高等学校领域)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科研院所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攀登计划)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31—67876487(医疗机构领域)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面向各类企业、园区、基地等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产业人才,分为产业创新类(具体包括高效生态农业、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4个项目)、科技创业类(具体包括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国内创业人才2个项目)和产业技能类三大类别7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4年。省财政4年给予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300万元—6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100万元—5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产业技能人才50万元经费资助。(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4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协调处:0531—86191833(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531—66777079(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0531—86917256(传统产业创新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198051(产业技能类)

“齐鲁”系列人才工程

选拔优秀的基层一线实用人才,具体分为支持高技能人才的“齐鲁首席技师”、支持农村实用人才的“齐鲁乡村之星”、支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齐鲁和谐使者”、支持金融人才的“齐鲁金融之星”、支持基层医师的“齐鲁基层名医”、支持一线统计人员的“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等项目,均为4年管理期,期间给予每名人才每月1000元政府津贴。(政策来源:《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93号),《山东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卫发〔2018〕6号),《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鲁统字〔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齐鲁首席技师)

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0531—67866065(齐鲁乡村之星)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0531—86928748(齐鲁和谐使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事处:0531—86062583(齐鲁金融之星)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31—67876487(齐鲁基层名医)

省统计局人事处:0531—86197866(基层统计人才)

二级岗位专家

二级岗位专家牵头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万元—3000万元经费支持。在我省工作的二级岗位专家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时,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科技奖励、科研项目等条件。二级岗位专家按所在单位纳入省、市保健范围,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二级岗位专家每年可到青岛疗养院、泰山疗养院等6家省定点疗养院进行疗养,时间10—14天。二级岗位专家因公出差可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因公出国(境),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对年龄较大、确有需要的专家,可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接送。确因工作需要,二级岗位专家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支持所在单位对二级岗位专家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协议工资、年薪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支持二级岗位专家兼职兼薪,符合条件的兼职收入全部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省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直接认定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政策来源:《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鲁组字〔2019〕28号),《加快推进人才国际化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9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902283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面向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5年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名专家科技奖金1.2万元,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对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政策来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外专双百计划

自2017年,利用5年时间引进100名国际知名的高层次非华裔外国专家和100个高层次外国专家团队。个人和团队项目最高分别资助140万元、46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组织实施“外专双百计划”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35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0531—66777274

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

表彰奖励在我省各类金融机构和设有金融岗位的其他机构中工作的优秀高层次人才,每年奖励1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名,管理期限为1年,同一人一般不得连续获得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次。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统筹安排。(政策来源:《山东省金融高端人才奖励办法》、《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93号))

责任单位: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事处:0531—86062583

(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急需紧缺人才特聘

事业单位可以特聘方式引进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入选者等七类急需紧缺人才,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的方式引进,开辟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的特殊通道。

事业单位特聘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单位暂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的方式解决。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但应当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急需紧缺人才特设岗位

事业单位需要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开展国内外项目合作,或者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与课题,本单位工作岗位和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聘用知名专家、学者联合攻关1年以上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确需设置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实行总量控制,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5%,且最多不超过50个。事业单位在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工勤技能岗位类别中设置的特设岗位数量,一般不超过经核准的本单位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或技术工岗位总量的2.5%,且最多不超过10个。(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5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

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规定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副高级职称。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人才服务卡应在有效期内。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大力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专家服务基层

省委、省政府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和经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入选者,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服务基层工作,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5天。参与服务基层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破格参评职称。(政策来源:《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鲁人社发〔2018〕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926010

离岗创新创业

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可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来源:《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五)高层次人才服务

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用人单位为每位高层次人才配备1名服务专员,全面推行服务专员“保姆式”代办服务,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所需的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由职能部门服务专员实行“店小二式”预约定制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8〕1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外籍高层次人才签证服务

1、经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无签证来我省的,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R字签证,入境后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持非R字签证来我省的,入境后可变更为R字签证或按照规定办理居留许可。(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531—85123155

2、符合条件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由省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5—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签证。外国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在省内工作的,可申请办理2年—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0531—85123155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0531—6677702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落户服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省内的,可以选择在省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0531—85123331

配偶就业服务

省级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配偶愿意在山东就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特聘等方式聘用。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全职引进人选和引进博士的配偶工作安置,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引进单位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协调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或人员控制总量内妥善安置;为企业人员的,由引进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子女入学服务

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子女可在居住地所在设区市行政区划内协调安排就读学校。(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0531—81916516

医疗保健服务

1、将国家、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选、重点人才奖项获得者纳入省市保健范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保健局:0531—67873091

2、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可享受设区市、县(市、区)指定三甲医院预约就诊、专员陪同、专家诊疗的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符合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可免费进入省内3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国家森林公园服务,享受在省内各级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馆健身服务,享受在省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在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待遇,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在省内各大机场、客船码头、火车济南站、济南西站、青岛站、青岛北站出行时,凭“山东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飞机(车、船)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编制管理

全职引进到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人员控制总量)内直接办理纳入实名制管理手续;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0531—8606248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79

社保服务

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中央和省直驻济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可随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参加省直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事业中心:0531—81915838

出入境服务

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给予绿色通道待遇的通关便利。(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引进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审批、验放等手续。(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青岛海关监管通关处:0532—82955579

济南海关监管通关处:0531—68696116

人才安居工程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来我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购买省内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0531—87087032

金融服务

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一)各级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二)高层次人才来我省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我省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经常项目管理处0531—86167229

资本项目管理处0531—86167605

山东银保监局人事处:0531—86193716

税收服务

1、在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2、省级人才工程中省财政拨付资助经费的人才津贴为省政府科技奖金。高层次人才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82669115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3、高层次人才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提供预约、“一对一”个性化咨询服务,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和交通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政策来源:《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

责任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0531—85656223

4、各类科技人才或来鲁投资创业的高层次人才,以科技发明、股权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困难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在5年内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16〕4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

5、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薪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责任单位:

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0531—82613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