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要点汇编 (企业篇)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09-25 19:26


一、用人单位政策

(一)人才工程项目

1、“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诺贝尔奖、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含外籍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最高学术机构会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副校长(副院长);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其他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5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创办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全职引进的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带头人;近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首位完成人;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且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首席科学家或技术负责人;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与上述人才水平层次相当的其他领军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人才津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政策来源:《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2、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扩大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规模,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简化引进人选评审程序,采取“通讯评审+综合论证”方式直接遴选产生泰山学者青年专家人选。大力引进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博士、有正式教学科研职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青年学者,对35岁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的,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方式,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3、“千名博士挂职企业科技副总”行动。利用5年左右时间,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选派1000名左右优秀青年博士,到提出需求的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挂职服务一年,挂职岗位一般为科技副总、总经理助理、技术(研发)中心主任助理、技术顾问等,由接收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生活补贴。挂职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工资福利不变。(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4、省企业博士(后)集聚计划。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在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博士毕业生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在站时间每满1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5万元/年,最高补贴3年15万元;出站后留鲁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申领省财政一次性补贴15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二)人才招聘

1、定期组织各设区市党政负责人到省内外知名高校宣讲政策,每年集中组织省内用人单位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举办招聘专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且具有良好教育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可通过直接考察考核方式招聘。(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处:0531—8855145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2、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政策来源:《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1—81769633

3、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来源:《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1—81769633

4、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政策来源:《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1—81769633

5、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来源:《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1—81769633

6、持续打造“齐鲁之约”活动品牌,探索借助高端猎头、人才促进会等社会力量引才,支持用人单位积极稳妥开展精准化引才活动,每年统筹确定一批重点用人单位团组,纳入省因公出国重大任务库。对于全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省级人才工程不受名额限制,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评估认定纳入支持。对于引才成果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人才工程配额奖励。(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0531—89013350

7、支持重点企业引才,重点支持18个传统优势行业和“十三五”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骨干创新企业,给予每个入选企业2个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配额,引进人才经认定后可直接纳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支持。(政策来源:《支持重点企业加快引进高层次产业人才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4

8、紧缺人才引进。各设区市企业、社会组织等引进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或博士,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实际支付工资待遇的,如本人愿意到事业单位工作,可按照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规定引进到对口事业单位。(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三)岗位设置

1、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师,经协商批准,可延迟退休。支持企业为各类优秀技能人才设定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鼓励企业参照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落实相关待遇。(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鲁办发〔2019〕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120668

(四)职称评审

1、博士后职称评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2、拓宽评价人员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纳入职称申报评审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申报评审待遇。(政策来源:《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3、简化职称申报材料和委托手续。简化申报材料,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历信息,或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位信息的,申报职称评审时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合理确定职称申报的材料种类、数量和内容,对不必要的证明和材料予以取消,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员另行提供。简化委托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可按照“多个年度、多个系列、一次委托”的原则出具一个总的委托函,不再需要每次单独出委托函。(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4、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在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政策来源:《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5、调整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使用政策。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可以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之一,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自愿选择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可折算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继续教育证书。(政策来源:《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6、在开发区建立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制度。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高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合作组织示范区等产业密集、人才聚集的区域,以下简称开发区)可结合园区内新职业、新群体等特色专业人才实际需求,在现有职称系列内,按照职称评审有关规定申请设置新兴特色专业职称,开展特色专业职称评审。开发区及省内有职称评审需求的同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报名参加相应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政策来源:《关于向开发区下放特色专业职称评审权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0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7、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规定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副高级职称。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人才服务卡应在有效期内。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大力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五)激励保障

1、用人单位负责人和人才工作者。每年通报表扬20名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负责人、30名人才工作者。(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2、省属企业高端人才引进纳入省属企业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结果按照30%—40%的权重计入经营业绩考核总分,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对省管企业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考核的意见》(鲁国资考核字〔2017〕12号))

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0531—85103761

(六)经费使用

1、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2、省级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在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10个经济重点领域,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律师公证及法律服务、社会工作等6个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商务服务及人力资源服务等11个现代服务业领域组织一批重点的高级研修项目,加快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政策来源:《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3〕4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3、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4、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各类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5、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6、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7、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七)容错纠错

在人才评审、创新试点等风险较大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依规依纪减轻或免除其相关责任。(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纪委省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531—51777146

省审计厅法规处:0531—86199778

二、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政策

(一)院士工作站

院士工作站组建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九条鼓励院士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其服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政策来源:《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37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0531—66777163

(二)省技术创新中心

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基地建设专项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政策来源:《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处:0531—66777265

(三)省重点实验室

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省科技厅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分档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政策来源:《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531—66777035

(四)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按有关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放置在其异地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使用。支持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等。(政策来源:《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联合令2016年第34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0531—86191834

(五)省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是企业发挥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的载体和平台。列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推荐人才参与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传统产业创新类评审。各市根据情况,给予新认定的省级中心一定支持。(政策来源:《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经信技〔2016〕396号))

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0531—86062354

(六)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已认定的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2年评价1次。对于运行评价优秀、符合国家级平台领域支持方向的,优先支持申报为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依托实验室引进培养人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服务业等领域专项扶持资金、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来源:《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0531—86191834

(七)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

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为留学人员来鲁提供政策完善、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管理科学、环境优越的服务,在支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和入园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对入选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政策来源:《山东省实施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项目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发〔2017〕15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八)博士后站(基地)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九)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

依托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中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大师进行建设。主要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载体建设工程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7〕10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

(十)山东省技师工作站

以高精机械加工、传统技艺传承和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由具有绝招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和技能带头人依托大中型企业、行业(部门)、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2〕4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

(十一)专家服务基地

主要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区的市以下基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和基层单位可自主设立专家服务基地。(政策来源:《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8〕1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0531—88597980

(十二)离岸创新基地

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在境外建立离岸创新基地,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规模和层次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政策来源:《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20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0531—66777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