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人才政策要点汇编 (高校篇)

来源: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09-25 19:13


一、用人单位政策

(一)人才工程项目

1、院士

对新增的人事关系在我省或经认定长期在鲁的“两院”院士,一次性拨付科研启动经费100万元;每年拨付科研活动经费30万元,每月发放院士津贴2万元;住房按不低于190平方米安排;享受副省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每年可进行1个月健康疗养并可携1名亲属同行;在我省乘车通过省管范围路桥,免缴过路、过桥费,因公出差时可联系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安排车辆接送。签订聘任协议、每年在山东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的省外院士,每年拨付科研补助经费10万元,工作期间每月发放院士津贴2万元。每年可举荐引进1名优秀青年人才申报泰山学者青年专家。退休后,原有的公务出差、医疗保健、生活津贴和各项礼遇不变,签订返聘协议并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继续享受省财政科研活动经费支持。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充分发挥院士作用的若干措施》(鲁组字〔2019〕1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268

2、院士团队

对仍在科研一线的住鲁院士团队,根据科研规划和绩效评价情况,三年内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科研项目研究;对新当选院士,五年内给予院士所在单位最高3000万元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保障完善新当选院士及其团队科研条件和科研活动。省科技计划、科技奖励向省外院士团队开放,鼓励院士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我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与我省单位合作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省科技奖励,自主约定科研经费、科技奖励资金分配比例。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影响力、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每年在我省工作不少于两个月的兼职合作院士,在我省实施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省级科技资金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支持院士团队围绕我省创新优势领域,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相应国家级创新平台的,省级按规定给予每个1000万元—300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院士团队牵头整合优化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打造发挥源头创新引领作用的山东省实验室,省级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支持院士在我省牵头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省级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论证支持。鼓励院士为我省举荐引进优秀人才,举荐的海外、省外全职引进人才申报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可单设名额,采取“通讯评审+综合论证”方式进行遴选。住鲁院士培养团队成员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的,省级科技资金给予院士团队50万元—1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院士团队以我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科技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政府奖励,获得特等奖的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鼓励我省单位在海外建设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对受聘于离岸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发达国家学术机构院士,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比照享受全职或兼职院士的相关政策支持。(政策来源:《关于加快集聚院士智力资源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9〕52号))

责任单位:

省科学技术厅战略规划处:0531—66777219

3、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面向国内高层次人才,分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等多个项目,中央财政给予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教学名师每人不高于100万元支持,按照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不同领域,给予青年拔尖人才每人30万元—240万元不等的支持。省里为各类人选统一配套经费50万元。(政策来源:《关于国家“万人计划”配套资助标准和拨付渠道的通知》(鲁组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青年拔尖人才)

省委宣传部:0531—51775187(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教学名师)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面向海内外高水平学科领军人才,分为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青年学者等项目,其中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金;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每月给予3万元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聘期为3年,每年给予10万元奖金。(政策来源:《“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教人〔2011〕10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5、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

按照自主培养的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的标准,从确认到山东工作的下月开始,发放每月500元的省政府补贴。(政策来源:《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发〔1998〕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6、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面向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每人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2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7、泰山学者工程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引进培养从事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共性技术研究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分为攀登计划、特聘专家计划、青年专家计划三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5年。省财政5年给予每个攀登计划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350万元,给予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200万元,给予兼职选聘的特聘专家及团队支持经费100万元,给予每个青年专家支持经费100万元。用人单位均按照1:1配套支持。(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高等学校领域)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科研院所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攀登计划)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31—67876487(医疗机构领域)

8、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面向各类企业、园区、基地等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产业人才,分为产业创新类(具体包括高效生态农业、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4个项目)、科技创业类(具体包括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国内创业人才2个项目)和产业技能类三大类别7个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均为4年。省财政4年给予每名产业创新人才及团队300万元—6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科技创业人才及团队100万元—500万元经费资助,给予每名产业技能人才50万元经费资助。(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完善提升泰山学者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的意见》(鲁办发〔2014〕36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4

省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协调处:0531—86191833(现代服务业及社会民生产业创新类)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0531—66777079(高效生态农业创新类)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153(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类、科技创业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处:0531—86917256(传统产业创新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198051(产业技能类)

9、“齐鲁”系列人才工程

选拔优秀的基层一线实用人才,具体分为支持高技能人才的“齐鲁首席技师”、支持农村实用人才的“齐鲁乡村之星”、支持专业社会工作人才的“齐鲁和谐使者”、支持金融人才的“齐鲁金融之星”、支持基层医师的“齐鲁基层名医”、支持一线统计人员的“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等项目,均为4年管理期,期间给予每名人才每月1000元政府津贴。(政策来源:《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33号),《齐鲁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35号),《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251号),《齐鲁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93号),《山东省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鲁卫发〔2018〕6号),《山东省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鲁统字〔2018〕8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0531—86013604(齐鲁首席技师)

省农业农村厅人事处:0531—67866065(齐鲁乡村之星)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0531—86928748(齐鲁和谐使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事处:0531—86062583(齐鲁金融之星)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0531—67876487(齐鲁基层名医)

省统计局人事处:0531—86197866(基层统计人才)

10、二级岗位专家

二级岗位专家牵头创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给予每个1000万元—3000万元经费支持。在我省工作的二级岗位专家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时,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科技奖励、科研项目等条件。二级岗位专家按所在单位纳入省、市保健范围,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二级岗位专家每年可到青岛疗养院、泰山疗养院等6家省定点疗养院进行疗养,时间10—14天。二级岗位专家因公出差可乘坐高铁(动车)一等座、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因公出国(境),可乘坐飞机公务舱。对年龄较大、确有需要的专家,可由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接送。确因工作需要,二级岗位专家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支持所在单位对二级岗位专家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协议工资、年薪所需经费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支持二级岗位专家兼职兼薪,符合条件的兼职收入全部归个人支配,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省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才,直接认定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政策来源:《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专家服务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鲁组字〔2019〕28号),《加快推进人才国际化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49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90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902283

11、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面向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120名左右,5年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每名专家科技奖金1.2万元,每年可享受一次或多次共计10—20天的休养;对夫妻两地分居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帮助将其符合调动政策的配偶调到专家所在地。专家的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专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公安部门可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政策来源:《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7〕4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12、“一事一议”引进顶尖人才

对符合条件的诺贝尔奖、格拉芙奖、沃尔夫奖、泰勒奖、菲尔兹奖、维特勒森奖、拉斯克奖、图灵奖等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均含外籍院士);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家最高学术机构会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副主席;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校长(院长)、副校长(副院长);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技术官;其他获得国际权威机构认可的杰出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50%比例给予人才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对其项目按科研补助、研发攻关、平台建设和产业化项目实施总投资额的30%给予综合资助,最高资助5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创办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省级引导基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人才及创业团队,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或达到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上缴税收等,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奖励。

对符合条件、全职引进的全球自然指数最新排名前100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的重点学科带头人;近5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首位完成人;国家“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称号获得者,且现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或项目第一负责人;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首席科学家或技术负责人;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与上述人才水平层次相当的其他领军人才。管理期内省财政每年给予 50万元人才津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方式参照杰出人才执行,其中,全职来我省开展创新工作的,最高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来我省创办具有国际一流技术水平、能够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企业的,对其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可给予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的直投股权投资支持。(政策来源:《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鲁组发〔2016〕25号),《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13、优秀青年人才引育倍增计划。扩大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规模,每年遴选支持200名左右;简化引进人选评审程序,采取“通讯评审+综合论证”方式直接遴选产生泰山学者青年专家人选。大力引进全球知名高校院所博士、有正式教学科研职位或取得突出原创性成果的青年学者,对35岁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的,采取“核实认定、不限名额”方式,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二)人才招聘

1、支持高校设立产业教授流动岗位,从企业、科研院所等选聘一批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担任我省高校产业教授,推动高校与企业、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共建各类研发载体、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政策来源:《关于开展山东省高校产业教授选聘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字〔2018〕3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2、定期组织各设区市党政负责人到省内外知名高校宣讲政策,每年集中组织省内用人单位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举办招聘专场,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且具有良好教育科研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可通过直接考察考核方式招聘。(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处:0531—8855145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3、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本单位审核公示,其他省属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各级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在受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选择30家省属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放权试点。试点单位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或博士,可按照规定自主制定公布招聘方案、自主组织考试考察体检、自主公布考试结果、自主公示拟聘人员,事后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4、高校根据类型特点、学生数等,公立医院根据业务水平、类型特点、床位数、门诊量等,研究确定单位人员控制总量,自主制定、执行新进人员计划,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再安排高校、公立医院用编进人计划。(政策来源:《关于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实施意见》(鲁编〔2016〕13号))

责任单位:

省委编办政策法规处:0531—86062482

5、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入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事业单位对引进人才中的博士,按照在事业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助5万元的标准,最高补贴3年;也可先进入省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不少于2年的研究工作,在站期间每满一年可申领一次补贴5万元,最高补贴3年。(政策来源:《关于实施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6、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简化招聘程序,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7、持续打造“齐鲁之约”活动品牌,探索借助高端猎头、人才促进会等社会力量引才,支持用人单位积极稳妥开展精准化引才活动,每年统筹确定一批重点用人单位团组,纳入省因公出国重大任务库。对于全职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省级人才工程不受名额限制,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评估认定纳入支持。对于引才成果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人才工程配额奖励。(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6954691

省商务厅投资促进处:0531—89013350

(三)岗位设置

1、建立事业单位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根据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报岗位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2、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年薪制的薪酬总额,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科研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3、统筹高等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对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在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20%;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5%;普通本科学校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10%;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技师学院教师正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上限提高至8%。(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4、高等学校可按照不超过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10%的比例标准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创建国家和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根据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需要,可申请增设二级岗位。引进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直接申报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随时申报,经核准后予以聘用,不占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5、入选“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高等学校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二级岗位数额内,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经核准可由高等学校自主组织评审和聘用;其他高等学校参加全省统一评审。(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6、根据高等学校实际工作和长远发展需要,统筹高等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重点支持人才团队建设,对高等学校岗位总量实行动态调整,不与人员控制总量硬性挂钩。以高等学校近三个学年度全日制在校标准学生数(按普通本、专科<高职>生数+硕士生数×1.5+博士生数×2+留学生数×3计算)的平均数为基数,按照有利于高等学校发展的生员比(标准学生数与教职工总量之比)计算岗位总量。(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7、对入选国家“一流学科”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统筹使用,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入选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立项建设名单的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中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对入选国家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名单的学校和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教师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在《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所增加的高级岗位应主要用于重点建设学科专业。(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8、与“十强”产业对接紧密的省部共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的高等院校,教师高级岗位可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不超过10%的比例适当提高,所增加的高级岗位主要用于“十强产业”等相关学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承担重大科研攻关的优秀团队。(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岗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鲁人社规〔2018〕7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省教育厅人事处:0531—81676752

9、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一)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海内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专门人才及其团队的。(二)开展国内外项目合作,或者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项目与课题,本单位工作岗位和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聘用知名专家、学者联合攻关1年以上的。(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确需设置的。(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10、对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愿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的,经用人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受单位岗位限制。(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四)职称评审

1、省属事业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数5%比例,设置特设岗位专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政策来源:《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2、下放“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确认”权限,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本市所辖的外地调入人员高级职称资格进行确认。省直单位的外地调入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每年年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下放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坚持分类下放原则,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工程技术、经济、农业技术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设区的市。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其他系列,仍由省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审。(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3、向高校下放职称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价、按岗聘用,进一步扩大单位用人自主权,搞活用人机制。(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4、事业单位特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专家评议、组织考察方式,直接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首次聘用时,可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办法》(鲁人社规〔2017〕22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5、博士后职称评审。自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正常出站后留(来)鲁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从事科研工作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博士后研究人员仅限在站或出站不满6年的人员。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6、简化职称申报材料和委托手续。简化申报材料,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历信息,或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能正常查验学位信息的,申报职称评审时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原件、复印件。合理确定职称申报的材料种类、数量和内容,对不必要的证明和材料予以取消,对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报人员另行提供。简化委托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可按照“多个年度、多个系列、一次委托”的原则出具一个总的委托函,不再需要每次单独出委托函。(政策来源:《关于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评审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7号)、《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7、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在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政策来源:《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8、率先深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职称制度改革。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高校教师职称,高等学校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学校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时, 根据岗位性质、任职条件和师资情况确定学校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严格竞聘程序,实行业内评价。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竞聘后,经集体研究在推荐人选中确定岗位拟聘人员并公示;拟聘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根据岗位的 工作需要、专业特点和要求,合理确定具体聘期,按有关规定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书。(政策来源:《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5〕51号)、《关于在山东社会科学院等4所科研机构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15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9、调整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使用政策。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要求。申报高级职称时,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可以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之一,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自愿选择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可折算相应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继续教育证书。(政策来源:《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登记继续教育学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10、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纳入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规定的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各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副高级职称。高层次人才持有的人才服务卡应在有效期内。相关人员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国籍、户口、原职称资格、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限制;可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大力推行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评审中,提交的奖项、项目及成果等须与申报专业相关,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政策来源:《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11、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定。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知识,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业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载体。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省直部门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专业协会(学会)及大中型企业配需机构均可申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继续教育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考核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施教机构予以认定。(政策来源:《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3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五)激励保障

1、用人单位负责人和人才工作者。每年通报表扬20名人才工作成效突出的用人单位负责人、30名人才工作者。(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0531—51775087

2、事业单位根据备案人员控制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层次等因素,按规定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2957607

3、事业单位特设岗位所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等级执行相应工资福利待遇,参加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属于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经有关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政策来源:《山东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使用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4、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青年人才奖励的,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31—86062552

5、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允许突破现行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鼓励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年薪制。(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六)经费使用

1、简化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资金预拨。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2、省级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在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生态环保、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10个经济重点领域,教育、宣传文化、卫生、体育、律师公证及法律服务、社会工作等6个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信息、物流、教育、研发、文化、旅游、养老、医疗、金融、商务服务及人力资源服务等11个现代服务业领域组织一批重点的高级研修项目,加快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政策来源:《山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年)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3〕48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531—86062283

3、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4、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各类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剩余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748

5、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均可在项目经费中开支。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可根据当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6、提高间接费用比重,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7、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8、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9、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实施科研项目中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应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10、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政策来源:《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0531—66777068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0531—82669901

(七)成果处置

1、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相关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政策来源:《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531—66777227

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允许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绩效奖励资金。(政策来源:《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531—66777227

3、高校、科研院所的青年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扣除其处置过程中直接费用后,其净收入的70%以上,可用于奖励个人和团队。科技成果转化奖励、通过公开竞标获得的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中用于青年人才的经费等收入,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引进高层次青年人才和团队等所需资助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政策来源:《山东省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9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奖励、人才工程业绩奖励收入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政策来源:《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资福利处:0531—86062613

(八)容错纠错

在人才评审、创新试点等风险较大工作中,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依规依纪减轻或免除其相关责任。(政策来源:《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意见》(鲁组发〔2019〕12号))

责任单位:

省纪委省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0531—51777146

省审计厅法规处:0531—86199778

二、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政策

(一)院士工作站

院士工作站组建实行备案制,备案主体为承建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鼓励有条件的院士工作站实行法人负责制,逐步发展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支持其牵头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第九条鼓励院士工作站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研发服务,统一纳入省公共创新服务平台体系,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其服务活动给予后补助支持。(政策来源:《山东省院士工作站备案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37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0531—66777163

(二)省技术创新中心

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推动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高端跨界融合技术研发与转化应用,带动产业迈向高端、抢占产业技术创新制高点的重要任务。省技术创新中心由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公司以及具有优势的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等牵头,有关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及新型研发组织参与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基地建设专项支持范围,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支持中心牵头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升级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省财政科技资金给予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用于增强科研条件,提升创新实力。(政策来源:《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处:0531—66777265

(三)省重点实验室

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省科技厅根据对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研究提出分档支持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具体支持标准。(政策来源:《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72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531—66777035

(四)省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依托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围绕重点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研制、相关标准制定、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及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实验室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已认定的实行定期评价制度,每2年评价1次。对于运行评价优秀、符合国家级平台领域支持方向的,优先支持申报为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依托实验室引进培养人才、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服务业等领域专项扶持资金、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来源:《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发改高技〔2013〕1373号))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0531—86191834

(五)省海外引才工作站

指在海外的留学生组织、外国专家组织、华人华侨社团、高校、科研院所和人才中介等机构中,有意参与或承担我省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的相关工作,经规范筛选认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海外专业机构。对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海外引才工作站给予5万元—12万元的经费支持。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帮助我省用人单位取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的,每取得1项成果分别增加经费资助2万元、1万元。(政策来源:《山东省海外引才工作站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7〕25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引进智力与出国培训管理处(科技人才工作处):0531—66777278

(六)博士后站(基地)

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照每人每年8万元,每站不超过5人的标准予以补助;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启动创新项目后,给予设站单位10万元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补贴。博士后设站(基地)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政策来源:《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44号))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才开发处:0531—82957098

(七)离岸创新基地

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用人主体在境外建立离岸创新基地,引进使用离岸创新人才规模和层次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资金扶持。(政策来源:《山东省离岸创新人才引进使用支持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20号))

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0531—66777274